電視購物糾紛案

作者:系統(tǒng)管理員 發(fā)布日期:2015/09/25

 


事件回放

2008年10月鞍山市消費者陳女士通過天津電視臺電視廣告看好一款某國際公司推出的一種“省錢寶”手機,購買后使用不久,消費者接到了一個來自北京的電話,問消費者是不是在某在購買了上述手機,使用效果怎么樣?消費者告之這部手機聲音小、有時候接收信號也不是很理想。一位自稱是某公司的金姓小姐告之,3天后可為其調換一部諾基亞N73手機,貨到后交700元款,再把現用手機寄回。消費者認可后在08年11月末果真收到了對方通過郵局速遞的貨物,不過速遞公司工作人員拒絕其驗貨,要求其先付款后才能將郵件交給消費者,消費者交完700元錢,打開包裹后發(fā)現寄來的不是諾基亞N73手機,而是一款樣式過時的迪比特手機,和速遞公司工作人員交涉卻告之其只管送貨和代收貨款,物品有無問題須和某公司協商解決。無奈只好再與某公司的金小姐交涉,告之是郵錯了,過3天公司會把要調換的諾基亞N73手機郵寄給消費者。可過了兩個月手機還沒郵來,其間多次電話某公司聯系,開始某公司工作人員以種種理由推拖,后來干脆拒接消費者電話。陳女士感覺受到了某公司的欺騙,而之所以被騙是因速遞公司拒絕驗貨、先付款后付貨促成,于是將兩家公司投訴到鞍山市消費者協會。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經營者以郵購方式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并應當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钡谒氖艞l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span>

《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欺詐消費者處理辦法》第2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案例點評

當前,網絡、電視購物存在的問題很多,消費者一不小心就可能踩到陷阱。首先是信息不對稱,一切信息都來自銷售商,消費者處于被動地位,容易發(fā)生廣告與實際產品不符的問題。尤其是有些銷售商不郵寄發(fā)票,消費者無購物憑證,很難享受售后“三包”服務。

此外,有些網絡、電視購物銷售商還存在虛假承諾行為,一旦出現質量等問題,總以各種理由拖延或拒絕退換商品。尤其是由于匯款單只注明寄款事項,不能體現交易行為種類,有些消費者匯款后甚至“財物兩空”。

本案中,某公司的行為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其與消費者之間的合同是一個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于欺詐消費者的行為,也有要承擔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因此,某公司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同時,值得廣大消費者關注的是,網絡、電視購物多為異地購物,根據屬地管轄的原則,一般發(fā)生糾紛需要到銷售商所在地進行投訴,維權十分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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